發布日期:2024-11-01 來源:神農架國家公園管理局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三百五十四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濕地保護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6日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生態文明和美麗湖北建設,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作出本決定。
一、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濕地保護的重要指示要求,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實施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推動全省濕地保護高質量發展。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負責,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財政預算;組織建立林業、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參與的濕地保護協作和信息通報機制。
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標準的擬定,濕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以及濕地類型自然保護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濕地生態保護修復提供空間指引,組織濕地資源調查評價,辦理涉及濕地的自然資源權屬登記,依法記載濕地的地理坐標、空間范圍、類型、面積等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河流、湖泊、水庫范圍內濕地的保護、修復和管理,因地制宜采取水系連通、清淤疏浚、水源涵養與水土保持等治理修復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加強城市濕地的保護和管理,采取城市水系治理和生態修復等措施,提升城市濕地生態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指導和監督濕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水污染防治,審批涉濕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指導濕地范圍內種植業、養殖業發展,防治農業面源污染,依法設定禁漁區、確定禁漁期。
四、濕地保護堅持規劃先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保護修復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調整的,按照原批準程序辦理。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規劃相銜接。
五、實施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制度。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省濕地資源調查評價工作,對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情況等進行調查,執行統一的濕地資源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
六、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省人民政府林業、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批準的本省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確定設區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設區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
七、實行濕地分級管理。濕地按照生態區位、面積以及維護生態功能、生物多樣性的重要程度分為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省級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及其范圍,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一般濕地名錄及其范圍,由設區的市、自治州和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調整省級重要濕地名錄及其范圍、一般濕地名錄及其范圍的,按照原批準程序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在重要濕地周邊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濕地類型、保護級別和保護范圍。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志。
八、嚴格控制占用濕地。禁止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國家重大項目、防災減災項目、重要水利及保護設施項目、濕地保護項目等除外。
建設項目選址、選線應當避讓濕地,無法避讓的應當盡量減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建設項目規劃選址、選線審批或者核準時,涉及省級重要濕地的,應當征求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意見;涉及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其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確需占用濕地的,有關部門在辦理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政許可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對占用濕地的審查。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及蓄滯洪區內的濕地外,經依法批準占用重要濕地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自然條件恢復或者重建與所占用濕地面積和質量相當的濕地;沒有條件恢復、重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濕地恢復費。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用。
九、實施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評估制度。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監測技術規范定期開展省級重要濕地動態監測,對省級重要濕地生態狀況進行評估,并按照規定發布預警信息。一般濕地的動態監測,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
十、建立濕地生態保護補償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加大對濕地保護的財政投入,加大對濕地所在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鼓勵濕地生態保護地區與濕地生態受益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市場機制進行地區間生態保護補償。
十一、加強濕地修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與人工修復相結合的原則,加強濕地修復工作,恢復濕地面積,提高濕地生態系統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采取污染防治、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復、自然濕地岸線維護、河湖水系連通、植被恢復、野生動物棲息地恢復、濕地有害生物防控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
修復國家重要濕地、省級重要濕地應當編制濕地修復方案。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修復方案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經現場審核、專家論證并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意見后,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國家重要濕地修復方案報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備案。
一般濕地的修復,應當編制修復實施方案并按照其管理權限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意見。
十二、科學保護和利用濕地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加強濕地污染防治,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濕地退化,維護濕地生態功能穩定。在濕地范圍內從事旅游、種植、畜牧、水產養殖、航運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生態教育、自然體驗等活動,適度控制種植養殖等濕地利用規模。
十三、建立健全濕地保護執法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對濕地保護、修復和管理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工作需要,組織林業、自然資源、水行政、住房城鄉建設、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開展濕地保護聯合執法。相關綜合執法機構或者受委托的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濕地執法相關工作。
十四、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理論研究、技術開發和應用推廣等工作。加強濕地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支持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生物多樣性、候鳥遷徙等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五、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通過捐贈、資助、志愿服務等多種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志愿者開展濕地保護知識宣傳活動,營造保護濕地的良好氛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對破壞濕地的行為有權舉報或者控告,接到舉報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依法保護舉報人、控告人的合法權益。
對污染濕地環境、破壞濕地生態等行為,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每年11月第一周為湖北省濕地保護宣傳周。
十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